歷史將證明,鎮壓法輪功錯了
 
包穀
 
2001年2月1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歷史將證明,鎮壓法輪功錯了。即使當局成功地把法輪功抹成了妖魔,即使法輪功信衆中有很多行爲與活動理應受到法律制裁,這一年多來鎮壓法輪功的政治運動還是錯了。錯就錯在,這樣的鎮壓,從頭開始就是非法的,它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踐踏了現有的中國法律,它是政府權力對民衆的非法迫害。

1999年那個酷熱的夏天,當鎮壓法輪功的運動一夜之間鋪天蓋地而來的時候,我有生以來雖然是第一次聽說法輪功這個詞,但忍不住而在網上質疑這種鎮壓的合法性。如今,一年半過去,沒有人能夠統計出這樣的鎮壓耗費了多少公共資源,沒有人精確地知道,有多少人在這場鎮壓中死亡、遭遇監禁,更無法統計有多少人被迫檢討、強迫表態悔過。這場所謂政治運動,使我們這個離心離德的民族更加離心離德,使我們這個道德淪落,人情淡漠的社會更加淪落淡漠,使中國共產黨曾經承諾的法治建設被棄之如敝履,在"安定團結"的喧囂聲中,我們這個國家動盪不安,危機四伏。除夕發生在天安門廣場上的自焚,如此慘烈的人間悲劇,還是被權勢者用作政治宣傳的工具,一片聲討和責罵,那裏還有一點點基本的是非?

事至如今,還有何話可說!明擺著的是,我們這個國家,還是走在中世紀式的老路上。這個國家的政治結構中缺乏自動糾錯的功能。再荒唐的錯誤,事實和危害再清楚,它還是會一條道走到黑。除了一代領導人的自然死亡,沒有改正錯誤的機會。我們正在重複著反右、文革這樣代價慘重的經歷。

這是誰的錯?當局使用一切宣傳工具,一遍一遍地重複無恥的謊言,要心地善良而頭腦簡單的人們相信,這是法輪功信衆的錯。它指望把全社會都捆在鎮壓法輪功的戰車上,讓全體民衆負擔這一政治運動的代價,從而挑起民衆對法輪功信衆的仇恨。這是一條老路:動員民衆的多數來迫害少數,在民衆中製造敵人,唆使一部分人鬥另一部分人。中國人眼看著又走上了這條被歷史一再證明是貽害無窮的老路。

歷史將證明,鎮壓法輪功錯了。即使當局成功地把法輪功抹成了妖魔,即使法輪功信衆中有很多行爲與活動理應受到法律制裁,這一年多來鎮壓法輪功的政治運動還是錯了。錯就錯在,這樣的鎮壓,從頭開始就是非法的,它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踐踏了現有的中國法律,它是政府權力對民衆的非法迫害。

一、第一錯,以黨代法

鎮壓法輪功的發端,是1999年7月23日報紙上報道中共中央宣傳部負責人講話,要求貫徹中央關於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決定,同時報道民政部作出了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發布了通告。顯然,中共中央的決定是一切的發源。

隨後對法輪功的鎮壓,使用了全國所有的電視、廣播、報紙、刊物,動員了全國所有的學校、機關、工廠、街道,各級政權組織全部捲入。法輪功信衆被剝奪了到公園裏練功的權利,甚至沒有了辯白、申訴的機會。凡經歷過文革者都十分熟悉的這種運動,全源出於那個"決定"。

在一個有憲法、有法律、承諾要法治的共和國裏,這樣的政黨"決定"是個什麼東西?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寫進了中國共產黨的歷史功績,也寫進了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還寫進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一戰線,但是不能因此而說,中國共產黨中央就可以不顧法律約束,任意"決定",以黨中央數人之意志取法律而代之。相反,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黨之中央可以代替立法機構立法,那還要人大幹什麼?難道憲法中寫的人大真的只是用來哄騙民衆的?

根據中國的憲法和相關法律,人大是立法機構,是唯一的立法機構。中國共產黨中央沒有立法權。以數人之好惡,暗箱操作,突然發難的鎮壓法輪功的"決定",沒有憲法所要求的最起碼的合法性。它不僅同時下令民政部和公安部這兩個低級行政機構作出規定,還強迫全國人民參與和實行,這是對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公然侮辱和踐踏。

這個"決定"錯了,從頭就是錯的。錯就錯在,根據憲法,它根本就沒有合法的立法資格。如果強行以錯就錯,就是典型的非法篡政暴力。如果我們默認了這樣的暴力,那麼,我們的憲法就已經死了。我們就是一個沒有憲法保障的"共和國"的國民,即使能苟延殘喘於今日,總有一天也會面臨連奴隸還不如的處境。我這樣說,不是危言聳聽,因爲我們曾經經歷過,我們記憶猶新,怎能健忘!

二、第二錯,以立法代司法

從1999年7月到10月,三個月期間,沒有合法的法律,不經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鋪天蓋地的鎮壓。這種做法,和過去50年一再發生,而後又一再被證明禍國殃民的政治運動毫無二致。連"決定"的決定者也看出了,這樣的運動缺乏起碼的合法性。他們想起來要走走法律程序了。而這個時候,唆使一部分民衆迫害另一部分民衆,這樣的事已經整整幹了三個月。10月30日,正在艱難地讓自己的橡皮圖章硬起來的全國人大,作出了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世界上有些事情,必須真誠,才能認真,才做得象樣子。立法就是這樣的事情。出於僞裝,爲了唬人而立法,難免弄巧成拙。

在當代世界文明史上,再沒有比1999年10月30日中國人大的"立法"更可恥、更可悲、更可憐的了,它使中國的人大,中國的憲法,和中國人民,成爲世界上的笑料。

且不說這一立法"奉命"而作的背景,且不說在此以前已經有了整整三個月的轟轟烈烈的鎮壓運動,且不說這種鎮壓在先,立法在後,法律追溯以往行爲的做法違背了立法的起碼忌諱,就說人大這個"決定"本身,任意定義,語言模糊,根本就不具備成爲法律的質量。

"邪教"這個概念,缺乏語義學上的定義,更不要說法律上的嚴格定義。在《詞海》、《詞源》和《新華詞典》上都查不到"邪教"這個詞。"邪教"這個詞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由說話者根據自己個人的價值標準來評論的用詞。人大在不對"邪教"作出法律定義的前提下就宣佈取締邪教組織,宣佈邪教組織爲非法。這樣的"決定",強冒法律之權威,實質上是一個指哪打哪,想取締誰就指誰是"邪教"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這一"決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顯然是違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些規定,針對的是違法犯罪的行爲,而不是具備某種宗教或信仰特徵的組織,或者參與這樣的組織之個人。判斷行爲的罪與非罪,必須經過法庭的合法程序,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作出司法判斷。這種司法判斷的對象是行爲。人大的"決定"卻不顧已有的法律,用模糊的語言,有針對地把民衆的某些宗教或信仰定爲有罪,予以取締。這種用立法來代替司法程序的做法,完全淪爲迫害一部分民衆的工具,是一種越權濫法的違憲行爲。

第三錯,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人大作出"決定"的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大是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屬於行政系統的檢察機關。即使我們承認某領導人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搞西方三權分立那一套,即使我們知道這三個機關都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只要它們即使是形式上還要走憲法規定的程序,那麼它們怎樣在同一天裏分別地既作出了"決定",又做出了"解釋"呢?

這一"解釋",欲蓋彌彰地搞了六項標準,其實質卻是把刑法第三百條對犯罪行爲的認定,擴大到對特定宗教或信仰,以及相應組織的認定。從此以後,因爲法輪功被認定是邪教,那麼小民百姓即使什麼也沒幹,僅僅因爲"信"法輪功,就可以被認定有罪,就可以不經司法程序限止行動自由,被抓被關被打。

這是典型的非法之惡法。這種法律一旦在中國土地上實行,出現大規模的違反人權迫害民衆的事情,幾乎是不可避免的。無辜百姓,不招誰惹誰,只不過不願意改變自己所相信的東西,就可能飛來橫禍。對和平的守法民衆的迫害實在沒有理由的時候,甚至編造了所謂"妨礙法律實施"這樣的罪名:我定了法輪功是邪教這一"法律",你還認爲法輪功不是邪教,你就是犯了"妨礙法律實施"的罪行。說你有罪,你就不能沒有罪,世界上有這樣不講理的法律嗎?這樣的"解釋"也是法律,還要法庭幹什麼?在這樣的惡法下,民衆還能在法庭上尋找保護嗎?

第四錯,不許百姓訴冤,自斷糾錯後路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的"決定"發表前一天,民政部同時作出決定,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公安部依此發佈通告,六條規定,全部以"禁止"這個詞開頭。按照這樣的通告,不管是什麼人,只要你是信仰法輪功的,即使你什麼也沒幹,你的宗教、言論、集會、出版自由也統統被剝奪。公安部既無立法權,也無司法權,它是一個執行機關,居然堂而皇之作出如此規定,違反憲法到了荒唐之極的地步。

可是這樣的通告還是在執行。它的第四條公然規定:"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此條惡法之下,神州大地,只許官府冤獄,不許民衆訴冤。什麼法庭,什麼法律程序,統統可以拋到腦後了。這等於是把無法無天的許可證發給了全國各地的公安人員。就是在這樣的惡法下,強迫表態、限止旅行、非法抄家、沒收財產、剝奪自由等非法惡行都出來了。如此惡法,出現在新世紀到來之際,蠻橫得叫人瞠目結舌。而我們這麼一個大國,還自稱是個文明國家,就居然容忍這樣的東西橫行至今!

鎮壓法輪功,不僅對法輪功信衆是一個災難,也是改革開放、法治建設的災難。鎮壓法輪功是專制的舊制度運作功能的一次再表現,從高層決策到基層執行,從文件下達、輿論配合、層層監督、人人過關,到濫用國家權利,利用法庭監獄,再一次地開動了過時的國家鎮壓機器。這臺機器運轉起來了,改革開放以來好不容易積累的法治建設就被毀於一旦。民衆和政府的正常對話機制被完全毀壞,留下來的只有赤裸裸的鎮壓和服從的關係了。

毛澤東當年說過,"階級鬥爭,一抓就靈"。此言一出,將中國投入了幾十年的煉獄災難之中。直到毛澤東去世,才有可能結束文革。中國人民抬頭睜眼,發現我們已經遠遠地落後於世界潮流了。有多少人,一生寶貴歲月,就耗費在你鬥我鬥、鬥你鬥我的殘酷之中。中國人,爲這樣的政治運動,死了多少人,吃了多少苦,積累下多少道德缺陷、人間怨恨?多少人,痛定思痛,痛感內鬥之災禍,下決心要子孫後代牢記,我們再不要你鬥我鬥了。可是,我們還沒有牢固地建設起法治,還沒有在制度上具備防範這種內鬥的能力。現在,眼看著,我們中國人又走在這條路上了。制度尚未改善,誰也阻擋不了災難的來臨。要到什麼時候,我們才會再回頭,重新汲取一遍教訓?在那一天到來之前,這樣的政治運動還要吞噬多少無辜生命,還要毀掉多少美好人生?

今天,在經歷了官方一年半的宣傳教育以後,很多人不知不覺地接受了官方的說法,以爲法輪功信衆故意和政府作對,是一切問題的根源。很多人想,法輪功不去天安門,就不會有事了。還有人說,法輪功信衆只要在自己家裏練功,就什麼也不會發生。且不說,這樣的說法是非不分,遷就默許了官方的非法行爲,削砍了民衆的合法領域。事實也不是這樣。官方散佈的這種說法,是在試圖一舉圍剿滅絕法輪功不成以後,企圖嫁禍於法輪功信衆。我們經歷過文革,應該還記得,民衆的合法權利,是不能被蠶食的。今天你放棄了你的一部分權利,明天你就擋不住強權剝奪你的全部權利。

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還在進行。神州大地,一片寂靜,猶如中世紀的黑暗隧道。任何反對的聲音都被封殺了。中國人民被迫接受了這種非法的胡作非爲,不可能不爲此付出代價。不要說鎮壓法輪功於你無關。歷史不僅將證明,鎮壓法輪功錯了。歷史還將迫使全體中國人民付出代價,用慘痛的代價來接受這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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