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溺己溺:台湾法学权威反对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
 
陈隆志
 
2000年12月28日发表
 
【人民报28日讯】为抗议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台湾法轮功研究学会于二十世纪最后耶诞的前夕在台北举行「人权请愿、和平游行」,声援中国受迫害的学员。参加游行者共三千多人,来自二十一个国家。台湾法轮功信徒以最和平、理性的方式提出诉求,一方面向全人类传达中国打压法轮功的真象,另一方面则要求中国政府将世界人权宣言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及集会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还给中国被压迫的法轮功信徒。

  台湾法轮功声援中国法轮功的行动,人溺己溺的关怀,值得肯定。在今日的地球村,人权的维护,人人有责。国际人权是普世价值,是判断一个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国际规范。同时,人权无国界,人权不可分。除非所有的人都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全人类的人性尊严与人权就无法实现。对于受人权迫害的人,无论在什么地方,表达关切,伸出声援之手,是当代文明社会世界公民应尽的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纳粹对犹太人的暴行迫害为人类所带来的惨痛灾难,对世界和平的严重破坏,人类乃一改过去不关心他国境内人权问题的态度,将保障人人的基本人权列为联合国的一大宗旨,而且强调人权的保护与和平的维持密切不可分。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人权运动,以「国际人权法典」为主轴。国际人权法典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一九四八年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今日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对每一个国家都有拘束力。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一九六六年通过之后,今日已有一百四十国以上的批准或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签署国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自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第二十条规定:「一、人人有和平集会结社自由之权。二、任何人不容强使隶属于某一团体」。对于同样的宗教及集会结社自由,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有更详细的规定。
  这种宗教、集会结社自由的保障,对人人适用,不受国界或国籍的限制;对于中国及世界其他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当然适用。法轮功修炼者在日常生活中努力实践「真善忍」的佛家修炼大法,以「学法修心为主,炼功修命为辅」。自一九九二年由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传出以来,已经传播到世界四十多个国家地区,学员人数超过一亿人,对他们的心性提升、人生意义、及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助益。

  在台湾,法轮大法于一九九五年传入,今日已有数万的修炼者,来自台湾社会各阶层,且普及到社会的每一角落。所有法轮大法活动都由学员自发集合,义务传法教功,不计名利,不涉政治。在民主自由的岛国台湾,他们当然受到人权充分的尊重保护。

  但是,在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信徒,并没有这种幸运。他们不但没有受到保护,而且受到中共当局的迫害。自一九九二年以来,法轮功在有十三亿人口的中国快速成长。根据中国政府一九九八年的调查,法轮功修炼者的人数竟然达到七千万与一亿之间,超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中共当局大为震惊。中国公安部乃将法轮功定为「邪教」,法轮功的群众活动被视为「非法集会」,而遭到强制驱散。同时,中共有计划污化法轮功之名,非法羁押、打骂法轮功人。由于不堪日益扩大的迫害,为争取一个自由安定的修炼环境,数万名法轮功学员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往中南海和平上访,向中共中央领导人集体请愿,引发所谓的「四二五中南海事件」。同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当局就展开对法轮功全国性的「清除」镇压,对其学员非法殴打、逮捕、监禁、酷刑、及判刑,变本加厉。根据人权团体最近的报告:「大约二万五千人未经审判而被劳教;至少六百人被送到精神病院;超过五百人被判处严厉的、最高达十八年的监禁刑罚;至少六十七人在警察拘留所死于酷刑折磨」。章翠英女士及邹志明先生的现身说法见证,非常动人。「数以万计的法轮功成员仅仅因为实践他们的信仰而遭到逮捕」,已引起国际社会普遍的注意关切。法轮功反迫害、争取宗教、集会结社自由的奋斗,已成为人类争取人权重要的一环。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作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之一,中国不但没有遵守联合国宪章与人权公约的规定与精神,而且反其道而行,以压制迫害宗教自由与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做为政策的工具。在今日人权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价值及行为标准的潮流下,中国政府肆无忌惮残害人权的行为,应受国际社会的共同谴责。

  在当代国际法,当特定的国家制定或实施违反当代国际人权规范的措施,将不会受到国际法的保护,更不容以维护主权的主张排除国际社会的人道干预。中国政府一再以「人权是内政问题」的理由来搪塞、意图规避违反人权保护的指责,甘冒违反世界潮流的大不讳,著实令人遗憾。在今日的国际社会,指责人权的违反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地球村每一个政府及世界公民的责任。第二次大战的殷鉴不远,国际人权标准所代表的是普世人性尊严的价值,不容任何政府以「内政问题」为借口,逃避保障人权的国际义务。

  一个国家要成为今日世界真正的「文明大国」,不能单单以武力自炫自耀,不能单单以狂热的「民族主义」自我膨胀、自我陶醉,而应在自己的国内落实奉行当代国际人权标准,才是「大国」国民之福。希望中国共产党政府能以保护中国人民的各项自由人权为职责,才能为中国人民带来真正的福祉与大国的光荣。当务之急就是恢复及保障中国境内法轮功学员合法的地位,尊重及保障他们的宗教自由以及集合结社的自由。

(作者是台湾法学权威、民间政策智库陈隆志新世纪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国际人权联盟常务理事、英文书「人权与世界公共秩序」合著人。原题为:人权不可分:停止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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