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博讯28日消息,近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湘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讯逼供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潮州市公安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队长李桂松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报6月1日曾作报道)。

湘桥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3日对李桂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李桂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桂松有期徒刑2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桂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桂松在担任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科扫除“黄、赌、毒”专业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入不进账及侵吞、骗取等手段于1997年9月8日至1999年7月19日间,先后10次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多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小汽车、手表及挥霍用。案发后,除追回用赃款购买的“帝舵”牌手表1块外,其余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1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18日间,李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黄某、吴某等人的贿赂,赃款、赃物共折合人民币4万多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1997年10月14日至1998年4月11日间,李犯还先后6次共挪用公款19万多元,其中挪用公款14·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5万元借与他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案发后